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比特币财产侵权案立案,虚拟财产如何认定?
首先,虚拟财产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虚拟物品类的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中产生的道具、装备、皮肤等等,这是目前最为典型的具有经济利益的虚拟财产。
第二,帐号类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帐号、淘宝店铺、QQ号码、微信、微博、Facebook个人账户、推特等,这些都带有一定的经济财产意义,但是也兼具有情感意义。
第三,货币类的虚拟财产。网络运营所发行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所谓积分、额度等物品。它们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直接与真实货币转化的情况,可认定为虚拟财产,比如说,合同中未约定与真实货币中转化的优惠、赠送额度。另外一种是能够转化,例如比特币,则就不是一般意义的虚拟财产了,而是真的具有货币的属性了,涉及到金融管制问题。
在这种观点看来,比特币不是典型的虚拟财产。
最重要的是,现有的对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和监管政策,于现实而言,是很难适用到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规管。
最近网络有个热门说法,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宣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保护对象。
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以后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财产将被正式纳入我国法律保护范畴呢,我觉得本次立案有很大指引意义,但是希望或许有,但障碍也很大,或者说可能性不大。因为高位法缺位,对区块链货币没有定性,尤其现行法律认定境内组织比特币交易本身违法,很容易进而认定比特币本身不受保护。我们寄希望法律,但也不得不面对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