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行转走18.88个比特币。对方算犯罪吗?
这不一定,要看法院将这起事件定性为什么案件,而且当初被抢后皮特夫妇是怎么报案的,但本次的案件是按照“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的,那么就不涉及到违法。可能是因为当时的情况不是很明朗,有很多细节无法确定,再加上涉外,和没有造成什么大的实质性伤害,最终也就没有追究吧。
比特币到底属于什么?
咋说呢,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记得传奇这款游戏,有个人的传奇装备被人盗了,后来他起诉到法院,最后追回了自己的装备,据说他的装备价值8万多,还拿到了相应的赔偿。而这次的案件也被当作了案例保存起来了,因为这是第一次涉及到“虚拟财产”的案件。
那既然网络游戏装备都能“视为财产”,那比特币实际上也是可以算作虚拟数字资产的,虽然它不具有法偿性、也不是法定货币,但因为其在某些领域流通的价值,实际上它更像一种期权、股票、资产,那么强行转走他人的数字货币(比特币),实际上也就相当于强行抢走他人的资产,必然是涉及犯罪的。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严冬、吕芳、张飞、傅云(马来西亚国籍)至皮特(美国籍)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并殴打和威胁皮特、王晓丽,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根据事件的详情我们可以看出,皮特和妻子王晓丽是被“严冬、吕芳、张飞、傅云”私人控制在住处,并采取了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这已经涉嫌犯罪了。而后续还存在殴打、威胁其夫妻二人的行为,最终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比转入这私人指定的账户内。那么也就是说这就是一次入室胁迫抢夺他人资产的事件。
判定双方虽存有经济纠纷,但无证据证实纠纷的过错方系皮特、王晓丽。严冬等四人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返。
但是,估计在事件的调查过程中,以及事件发生时无法留存什么直接的证据能证明这四人对皮特夫妇做出了“犯罪”的行为,最后法院根据客观事实可能把这件事定性为“经济纠纷”,那么只要这四人返还皮特夫妇损失的资产,就相当于了解了此案。
所以就不涉及到“刑事犯罪”,而且双方都是外国人,虽然发生在中国境内,也适用中国法律,且比特别也的确属于个人资产,法院按照经济纠纷判也无不可。
当然,这也只是我的猜测。